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精神,将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重新划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按照国家规定,将车型划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如下:
    1、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为第一类车;
    2、2吨~ 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为第二类车;
    3、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为第三类车;
    4、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为第四类车;
    5、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第五类车

    三、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及规格

收费系数

收费费率
(元/公里)

客车

货车

第一类

≤7座

 

1

0.40

 

≤2吨

1

0.40

第二类

8座~19座

 

1.25

0.50

 

2吨~5吨(含5吨)

1.8

0.72

第三类

20座~39座

 

1.5

0.60

 

5吨~10吨(含10吨)

2.5

1

第四类

≥40座

 

1.875

0.75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3

1.20

第五类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3.5

1.40

    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及规格

收费
系数

收费费率

客车

货车

(元/车次)

第一类

≤7座

≤2吨

1

15

第二类

8座~19座

2吨~5吨(含5吨)

1.33

20

第三类

20座~39座

5吨~10吨(含10吨)

1.67

25

第四类

≥40座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2

30

第五类

 

>15
40英尺集装箱车

2.33

35

    3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及规格

收费
系数

收费费率
(元/车次)

客车

货车

第一类

≤7座

 

1

10

 

≤2吨

1

10

第二类

8座~19座

 

1.5

15

 

2吨~5吨(含5吨)

1.5

15

第三类

20座~39座

 

1.5

15

 

5吨~10吨(含10吨)

2.0

20

第四类

≥40座

 

1.5

15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2.5

25

第五类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3.0

30

   注: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四、载货汽车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
    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
    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
    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二)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的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收。
类 别

车货总质量≤10吨

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备注

高速公路

0.08元/吨公里(不足5吨按5吨计)

从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

 
    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714元/吨车次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10吨的,按10吨计收。
类别

车货总质量≤10吨

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备 注

高速公路上单独计费的特大桥(隧道)

1.5元/吨车次(不足10吨按10吨计)

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714元

 
    3、普通路桥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类别

车货总质量≤10吨

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备注

普通路桥

1.5元/吨车次

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

收费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不超限部分,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五、其他 
    (一)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足额交纳通行费。
    (二)以公路养路费缴讫证标注吨位为依据,划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车型类别,据此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行驶U型车辆征收通行费的处理,除能够提供在高路公路服务区维修、住宿等发票外,以该车进出站间隔时间乘行驶高速公路最低车速(60公里/小时)计算出行驶里程后,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站按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站,按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如果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改按车型收费方式收费。
(五)已通车并公布收费标准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特大桥和普通路桥收费站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此次规范的仅为收费标准,各收费公路的收费性质均不改变。除上述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外,其他征收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