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精神,将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重新划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按照国家规定,将车型划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如下:
1、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为第一类车;
2、2吨~ 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为第二类车;
3、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为第三类车;
4、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为第四类车;
5、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第五类车
三、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系数
|
收费费率
(元/公里)
|
客车
|
货车
|
第一类
|
≤7座
|
|
1
|
0.40
|
|
≤2吨
|
1
|
0.40
|
第二类
|
8座~19座
|
|
1.25
|
0.50
|
|
2吨~5吨(含5吨)
|
1.8
|
0.72
|
第三类
|
20座~39座
|
|
1.5
|
0.60
|
|
5吨~10吨(含10吨)
|
2.5
|
1
|
第四类
|
≥40座
|
|
1.875
|
0.75
|
|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3
|
1.20
|
第五类
|
|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
3.5
|
1.40
|
|
|
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
系数
|
收费费率
|
客车
|
货车
|
(元/车次)
|
第一类
|
≤7座
|
≤2吨
|
1
|
15
|
第二类
|
8座~19座
|
2吨~5吨(含5吨)
|
1.33
|
20
|
第三类
|
20座~39座
|
5吨~10吨(含10吨)
|
1.67
|
25
|
第四类
|
≥40座
|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2
|
30
|
第五类
|
|
>15
40英尺集装箱车
|
2.33
|
35
|
|
3、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类别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
系数
|
收费费率
(元/车次)
|
客车
|
货车
|
第一类
|
≤7座
|
|
1
|
10
|
|
≤2吨
|
1
|
10
|
第二类
|
8座~19座
|
|
1.5
|
15
|
|
2吨~5吨(含5吨)
|
1.5
|
15
|
第三类
|
20座~39座
|
|
1.5
|
15
|
|
5吨~10吨(含10吨)
|
2.0
|
20
|
第四类
|
≥40座
|
|
1.5
|
15
|
|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2.5
|
25
|
第五类
|
|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
3.0
|
30
|
|
注: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四、载货汽车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
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
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
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二)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的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收。 |
类 别 |
车货总质量≤10吨
|
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
备注
|
高速公路
|
0.08元/吨公里(不足5吨按5吨计)
|
从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
|
|
|
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714元/吨车次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10吨的,按10吨计收。 |
类别 |
车货总质量≤10吨
|
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
备 注
|
高速公路上单独计费的特大桥(隧道)
|
1.5元/吨车次(不足10吨按10吨计)
|
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714元
|
|
|
3、普通路桥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
类别 |
车货总质量≤10吨
|
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
备注
|
普通路桥
|
1.5元/吨车次
|
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
|
收费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费
|
|
(三)超限运输车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不超限部分,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五、其他
(一)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足额交纳通行费。
(二)以公路养路费缴讫证标注吨位为依据,划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车型类别,据此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行驶U型车辆征收通行费的处理,除能够提供在高路公路服务区维修、住宿等发票外,以该车进出站间隔时间乘行驶高速公路最低车速(60公里/小时)计算出行驶里程后,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站按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站,按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如果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改按车型收费方式收费。
(五)已通车并公布收费标准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特大桥和普通路桥收费站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此次规范的仅为收费标准,各收费公路的收费性质均不改变。除上述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外,其他征收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