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小知识
我国收费公路早期的状况是分省建设、分段建设,涉及多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ETC全国联网后,在一省内,客户一次通行仅进行一次交费,但是通行费用最终分给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税务政策的要求,提供服务方、实际收款方、实际开票方须一致。所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了通行服务,实际收到了通行费,也就需要这些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为客户开具发票。
在了解了以上要点后,我们看一下从焦作南-嘉应观的通行记录。
从通行明细单中,可以看到系统将焦作南-嘉应观的1条通行记开具了两张电子发票。这说明用户通行的经营性公路,它归属于两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是左上角打印“通行费”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
发票1
对应发票金额为7.6元,税率为3%,税额为0.22元。
销售方为焦作市新时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发票2
对应发票金额为1.90元,税率为3%,税额为0.06元。
销售方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拆分后的两张发票金额是7.6+1.9=9.5,与交易总金额相同,共抵税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