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方案清理收费公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决定从2011620日起至2012531,在全省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八项违规收费公路项目将停止收费。

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停止收费

根据《方案》,以下8种类型的收费公路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2004111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200411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199491日至20041031日期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19948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

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公里,清理整顿。

《方案》还要求对以下存在违规行为的收费项目及收费站()进行清理整顿。

其中,4类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对公路收费站()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对三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予以规范。这三种情况分别为: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少于50公里;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另外,对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将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将分调查摸底(2011620-831)、自查自纠(201191-1231)、检查复核(2012131-229)和总结完善(201231-531)四个阶段。

 

(来源:现代交通报)